Habana 1928 - 美洲商业航空公约 (ebook)
Habana 1928 - 美洲商业航空公约
由于美国拒绝加入国际联盟,《巴黎公约》的规则不适用于美洲。这就需要在美洲地区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单独的国际合作形式。
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是1928年2月20日出席第六届美洲国家国际会议的代表们在哈瓦那通过的几项公约之一。
哈瓦那公约》是以《巴黎公约》为蓝本,只适用于私人飞机。政府飞机不包括在公约中。
该公约包括关于飞机的标识、着陆设施、禁止运输、飞行人员的权限、飞机的登记、禁飞区以及各国有权规定其他国家的飞机在其领土上的飞行路线。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西半球现有的空中导航条件。公约还包括了关于统一空中导航的法律和条例的规定。
各国有义务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a) 集中和分发气象资料。
(b) 出版统一的航空图,并建立统一的信号系统。
(c) 在空中导航中使用无线电报,建立必要的无线电报站,并遵守美洲和国际无线电报条例。
它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和邻近领水上空的空域拥有完全和专属的主权。每个缔约国承诺在和平时期给予其他缔约国的私人飞机在其领土上空无害通过的自由。但是,每个缔约国均保留为公共利益而禁止其他缔约国的飞机飞越其领土的固定区域的权利,在这方面不对本国的商业飞机和其他缔约国的飞机作出任何区分。
该公约为美国航空公司在20世纪30年代在北美和南美地区的业务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些条款使美国拥有的航空公司能够在北美和南美境内自由经营服务。商业飞机应被允许在一个缔约国的不同机场卸货或载运来自或运往该缔约国边界以外的旅客或货物。但是,各缔约国保留对本国飞机在其领土内的旅客和商品商业运输的保留和限制的权利。
每一缔约国应向联盟提供有关国籍标志、飞机注册和注销登记、飞机适航性等级管理条例、禁止运输的限制等各种事项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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