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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saw Convention - 华沙航空运输公约 (19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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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

华沙公约》在航空运输之初就获得通过,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航空运输的参考文本。

该公约已成为许多修正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的《海牙议定书》和1975年9月25日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主题,导致国际航空运输制度完全支离破碎。1999年签署了《蒙特利尔公约》,试图将法律规范化。

《华沙公约》继续适用于非《蒙特利尔公约》缔约方的国家之间或已批准《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家与非缔约方的国家之间的所有国际航空运输。

《华沙公约》规定的原则主要涉及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

1. 在飞机上或在登机和下机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旅客死亡、受伤或其他任何身体伤害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空中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最高可获得1.66万特别提款权。承运人有义务向旅客出具客票,客票上必须包含一些细节(地点、日期、目的地等)。

2. 承运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托运的行李或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李丢失的情况下,每公斤行李的赔偿以17特别提款权为限。承运人有义务发放行李检查。

3. 承运人只有在证明受害人完全有过错,或者证明承运人采取了一切可以合理要求的措施来避免损害,或者证明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其责任。

此处提出的文件是存放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英文原件,后面是已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名单,以及批准和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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